员工展业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笔者近期经办一个员工展业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大家分享。
众所周知,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支付工资。但是现实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例外的情形,笔者近期就经办了一个例外案件,代理用人单位办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2013年经过招聘进入用人单位,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7年到期后未续签,至到2020年底被迫离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金额包括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共计10万余元。经仲裁委依法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故事讲到这里可能大家都会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我将一一把事情的经过讲出来。
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但是,工作的部门却由被申请人将其外包给了第三人,申请人也是由第三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招聘入职,虽然劳动合同是与被申请人签订,但是工作是由第三人安排,工资及社保均是由第三人及第三人控制的公司发放,从而就存在了申请人展示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主张与展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案就是如此,劳动者虽然提交了大量展业的证据,但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与展示单位无关,经仲裁委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终结,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得出一个结论。劳动者在就业时一定要弄清楚用工单位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是否是同一个公司,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一定要尽早采取措施。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
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市第一家粤港澳三方联营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获得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澳门邝玉球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运营,办公室设在中国广州南沙自贸区。联营所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及广东自贸试验区,并借助粤港澳三地律师事务所创新的经营模式和执业平台,紧密推进两岸三地律师之间的协作互促,突出跨境专业优势,重点发展和提供中高端民商事、跨境和涉外法律服务。
截止2020年底,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现有内地及香港、澳门律师二十名,人数规模在南沙区范围内已属前列,依托金桥百信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和执业律师优势,综合服务实力突出。
2020年所获荣誉:入选第三批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入选南沙区优化营商环境律师库、湾区跨境税务服务创新合作示范点、广东省“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联盟合作机构、入选南沙区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小分队名单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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