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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法谈 | 公司没有钱,可以追股东么?(一)

发表时间:2023-02-21

导读:

    本文共计1935个字(含标点符号),阅读约需6分钟。

    太长不想看:直接跳至第三点看干货建议。

 

    在我们办理应收账款追收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付款方是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早已成为了“空壳”,名下并没有任何财产。这导致很多原告赢了官司却收不到款。经常会有原告问我们:“公司没有钱,但是股东住豪宅,开豪车,就是赖账不还,难道这种情况法律就没有办法么?”答案是有办法。接下来几期,我们就针对这种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探讨一下穿透公司,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几种路径。    

 

本期我们讲一讲,在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可直接在起诉时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

 

一、法律依据。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称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条文的内涵包括两层:

(一)从实体责任层面而言,一人有限公司本质上仍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在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前提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从程序义务而言:对于“不存在财产混同”这一事实,由股东负有举证责任——即如果股东不能够“自证清白”,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被追责的常见情形。

    在我们经办过的大量应收款追收的案例中,在被告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尤其是被告为民营中小企业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完备的财务制度,判决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较高。常见的情形有:

    (一)不作年度审计。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上述条文,进行年度审计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民营中小企业的一人有限公司,其经营者往往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会每年度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审计。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是否做了年度审计作为判断股东与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独立的重要标准。在我们曾经经办过的案件中,就有不少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未作年度审计而追究连带责任的。

    (二)随意使用公司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付款。

    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板认为“公司是我一个人的,所以公司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导致经常使用股东(通常也是法人代表)的私人账户收付款,或者任意指定其他非公司公账的账户收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股东能够举证证明,该收付款账户与公司公账之间存在对应的结付,否则因其混乱的收付制度,股东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概率极大。

    (三)没有财务账簿和报表,或者财务账簿和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实践中,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一人有限公司,由于成本的限制以及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内外两套账,或者干脆只有外账。这就导致其财务报表与实际经营状况,不能说不相一致,只能说毫不相干。我们就遇到过一个公司的财务报表记载的全年收入比我们已经掌握的一个交易合同标的额还要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形成一种公司财务混乱的内心确信,从而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放弃举证。

    “自证清白”大概是这世界上最难的事情之一。在实践中很多作为被告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要么是没有认识到举证的重要性,要么是因为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压根也找不到什么有效的证据,最终表现出来的就是放弃举证。那么法院自然就会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合上述,我们给各位读者一些有效的建议:

(一)给原告的建议:

如果发现付款方是一人有限公司,则不要放过这个有利因素,可以在起诉时将唯一股东直接列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你所掌握的股东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个人财产,实现“一击即中”。

(二)给被告的建议:

如果自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那么尽快在尚未发生司法诉讼时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收付款制度,依法进行年度审计,如果在司法诉讼中实感“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则可专门针对“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这一内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取得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认证和背书,据此避免丧失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对于股东个人财产保护的有利条件。

 

四、特别补充:“一人有限公司”性质认定的突破情形。

实践中,法院也存在突破“一人有限公司”的狭义概念,将一些表面上看并非唯一股东的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公司。比如“夫妻店”、“股东持股比例悬殊,且存在亲属关系”等情形,但这种突破是建立在严格的限定条件及举证基础之上的。如何取得这种突破取得先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事实梳理和技术认定问题,一言难以蔽之。感兴趣的读者可通过电话或微信与我们取得联系,作进一步咨询。

 

    下一期我们来讲一讲,付款方为有两个及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诉讼中要求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