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金桥司徒邝法谈 | 浅析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如何保障

发表时间:2023-06-01

公司设立之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出资之目的是希望在公司盈利后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回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股东会不向其他股东分配红利,如果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其损失的,可以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控股股东通过控制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案例不在少数,因为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虽然公司法给出了方向性的指引,但是并不明确,如什么时间分配,如何分配,不分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均不明确,特别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的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利润分配有约定,或股东会通过大股东实际操控股东会决议对中小股东不利的结果,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的实现将面临诸多阻碍。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就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机制相关条款中亦无相关约定,中小股东的维权之路将更是举步维艰。


实务中,即便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其他股东利润分配权时,其他股东往往无法证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从而造成利润分配权的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并不多。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人合性很强的特点,法院作为公权利不得擅自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如何有效避免因举证不能的后果,笔者认为,在股东发起设立公司之初应当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作为权利保护的重要工作,大家基于共同的目标可以充分协商制定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如果公司一旦成立,在后期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后再来解决时,会发现在诉前通过调解努力促成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的结果时非常困难,不仅耗时,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无奈之下启动诉讼程序,又将进入另一个漫长的维权之路。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非常生动形象。公司章程制定权,是公司成立之初全体股东的权利,如果未引起重视,在出现争议时,再来弥补已经是回天无术。


关于利润分配权的行使问题,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zzOj9WzN4oigtudHeCCOhw,文章名称:《股东以公司不分配利润为由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小股东之利润分配权如何得到保障,建议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建立完善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条件、分配方法、违反分配约定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充分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通过公司章程之有效规则保障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



 作者:刘彦林律师,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法事务部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并购与重组委委员,广东省律所建设指导委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委员,广州市国际商事商贸调解中心调解员。联系方式:电子邮箱:yth_zytd99@163.com,电话:18022367558。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