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率,是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式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前最关心的话题。
近日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诉至法院,虽然我们做为原告启动了司法程序,但是案件的结果,我们仍然无法预测,因为有太多的证据缺失。
在接受委托时,我们收到一份通过手机微信打印的《工程量确认书》和几张委托人的员工与被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工程量确认书》,我们没有原件,也没有原始载体。
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因为委托人的员工已经离职,且原来的手机已更换。
因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缺失,为本案的成功代理向我们团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期间曾有多次,向自己提出灵魂拷问,这样的案件败诉的风险很高,为的是什么?因为这个案件是一个多年的朋友,多年来一直陪伴走到今天。“信任无价”为了这份朋友对我们的信任。
我们别无选择,从即有的线索寻找突破。
归纳本案的证据链
1、证明原告与被告承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证明原告的进场时间;
3、证明原告履行了双方约定的承揽义务;
4、证明原告的承揽成果已经交付并经被告验收;
5、证明双方对承揽项目的结算;
6、证明《工程量确认书》的签字人真实身份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7、证明被告超期占用费的时间和计算标准;
8、证明由被告承担税费的依据。
现有证据分析:
1、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人向我们团队提供了一份承揽合同,但除了委托人有签章外并无被告的签章亦无相关人员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证据的效力来讲,该份合同未经被告签名,该份合同不生效。
因为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合同未经对方签名、用章,如何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成为本案中需要破局的第一个难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向法院立案的案由将无事实依据。
所以首先要从论证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主动搜集证据,为成功立案提供支持。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委托人又向我们提供了两份被告电子转账的银行回单,经过分析,这两张电子回单的合计数据和《工程量确认书》的所载的部分内容一致。
依据《工程量确认书》的外观判断,虽然无法直接证明是由被告出具,因为该份文件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虽然有署名,但过于“草”体无法辨别,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但是该份文件的内容与被告向原告转账的两份银行回单相互印证,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补步证据,已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的难题已经解决。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是案件的立案和裁判所适用法律依据的重要前提,也是律师代理案件确定案由,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前提条件,也是设计代理方案的基础。
笔者建议
施工承包单位在进场前和发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承揽合同,至迟在工程完工前完成补签,在进场时、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交付等环节需要取得相关证明,完成施工单位履行承揽的举证义务。
重要提示
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没有承揽合同或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领域并非个案。
2、如何证明原告已经交付的承揽成果
承揽成果的交付是原告向被告主张承揽款项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前文提到的《工程量确认书》所载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如何?
01、如何证明该份《工程量确认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三性”。
在案件开庭前,我们没有取得该份文件的原件,意味着没有原件核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大大折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该份文件是由被告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给委托人员工的,现委托人的员工已经离职,虽然我们经过和该员工取得联系,但因为时间比较长,原来手机已经不再使用,无法找到原来的微信聊天记录。
能够证明该份文件来源的线索中断。
如果无法证明该份文件来源,一旦开庭,被告失口否认,我们将莫口难辨。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我们作为原告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份文件的“三性”将意味着关键证据缺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结果如何,且请下面分解。
02、在委托人无法提供与被告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时,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通常情况,在质证环节,被告一方会要求原告方出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手机,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也会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会要求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庭将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交法庭确认。
前面已提及,委托人的员工与被告财务人员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已更换,原来的微信记录已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原告面临着本案中举证不能的第二个风险。
03、有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承揽成果交付?
在接受委托前,承办团队多次与委托人确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进场到施工,至到交付,没有任何书面的确认文件,也没有现场施工、完工的照片,也没有其他由发包方向我们出具的任何工程验收文件,除了前面提到一份《工程确认书》打印件。
这一情况应该是目前建筑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特别是在一个工程多层转包或分包后,在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的重要证据缺失。
3、如何证明发包方超期使用承揽承包的费用
委托人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了承揽项目,但因为发包方后面的工程需要使用委托人已完成的承揽成果,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条件下,又没有明确承揽成果的交付时间和发包方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如何主张超期使用费,摆在承办团队面前是多个“未知数”。
如需要证明超期使用费,首先需要证明前面两个问题,一是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委托人按发包方的要求履行了承揽任务并交付,三是证明发包方使用承揽成果的最后时间。
经过承办律师团队不断梳理现有证据,与委托人无数次的沟通,绘制思维导图,指引委托人在记忆中恢复施工不同阶段的场景。经过挖掘,委托人提供了一份分包合同中的第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又一份承包合同。经过办案人员的对该份合同的审查和与第三人约谈详细了解当时与案外人承包合同履行的背景和情况,经与委托人确认,该份合同的鉴订时间是发包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承揽项目最后的终止时间。
虽然不属于本案的直接证据,但为主张本案的超期使用费打开了突破口,形势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提示
这是本案中委托人能够提供的仅有一份原件的间接证据。
一个诉讼案件,如果没有证据原件,律师尤如在刀尖上行走。
4、庭审不是单纯的程序
庭审是实体正义在程序中得到完整呈现,更是对律师综合素养的考验。
本案经过了先后两次开庭。
在这里,我们承办团队向审理本案的法官和辅助人员致敬,其严谨、追求真像的办案作风值得称赞和肯定。
第一次庭审
时间从9:15分到12:40分左右
第二次庭审
时间从14:15至19:40左右
庭审,使我们由被动变为主动。
前面已提及,《工程量确认书》是本案的一份关键证据,但因为是复印件,又无法辨别签名人完整姓名,更无法认定其与被告的关系。该份复印件是由被告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委托人的员工提供,因为委托人的员工已离职,且更换手机导致这一份关键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
第一次庭审中,我们提交了委托人只能早此时间打印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在本案正式起诉一年多前委托人员工离职之前打印的,但因委托人其他原因一直未启动诉讼)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如果被告在质证中否认其真实性,我们将面临再次证明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证据,意味着,我们提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因为我们没有这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何寻找机会,突破证据缺的困境。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的几个关键信息向被告提出了问题,希望通过这些问题为我们的证据进行补强。第一,微信聊天中的一个手机号码,第二个问题被告财务人员的微信号。如果这两个问题被告回答“是”我们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就不证自明,如果被告回答“否”意味着,被告提交唯一一页与委托人员工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就不会被法院采纳,另一方面被告还可能面临提交作虚假证据的风险,无论被告如何回答对我们都是有利的,但哪一个答案更有利,显然是第一个。
被告的最后回答,大家可以预测一下。
被告当庭确认,我们作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个被告的财务人员,微信内容中的电话是被告财务人员的,另外一个聊天的人是原告的。
庭审的机会犹如昙花一现。
我们不失时机,追问被告,即然微信聊天双方的主体身份已经确认,微信聊天的内容是否确认?因为这两个关键性问题,第一个问题已经确认,第二个问题即便是被告不确认,法院也会确认,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形式是外观的表现,内容是事实的呈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官不会否定这么重要的事实来裁判。
被告当庭确认,我们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但提出我们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不全面,即然已确认我们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于是否全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将由原告转移至被告,被告应当提供双方更全面的微信聊天内容,这样一来对我们将更加有利,因为整理承揽期间的入场前、验收、付款全部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我们在立案前只提供了仅有的一少部分内容。
这样的答案是我们预料之中,但也没有想到“幸福”会来得这么快。
我们内心一阵窃喜。
又一次对我们原告有利的机会出现。
我们承办人员当庭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对被告财务人员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保全,法庭采纳了我们的申请,要求被告财务人员当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至此,这个案件的胜诉机会将会增加三分之一。
温馨提示
因篇幅过长,须知详情,下回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