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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法谈 | 关键证据缺失,如何获得二审胜诉结果(上篇)

发表时间:2024-05-28

核心提示

每个案件有其特点,正如德国的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深耕才有发现……

笔者今天想和大家聊的话题不是二审案件胜诉的结果,而是在一审前,当事人和律师团队应当如何看待胜诉的问题,及在庭审中各种突发状况,如何提高应诉的技能等。


相信律师同仁,大多都会遇到当事人问过这样的话,“X律师,这个案件有几成把握”或“X律师,这个案件能保证胜诉吗”作为当事人关心案件的结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们需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这一点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律师,需要坚守的底线是合规依法执业,也许恰恰是为了更大程度保护当事人。


针对上面的问题,该如何回答当事人的问题呢。对于一个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来讲,甚至没有案源保证的律师来讲,就是一个考验。可能为了获得成交机会,会告诉当事人,“这个案件能胜诉”或“保证可以胜诉”等这样的承诺。


根据2008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从规范执业行为来讲,我们不能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的承诺。


如何理解该《办法》中的“不当”的涵义,结合前面半句的表述“应当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这就需要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我认为任何案件的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同一个法官在裁判同类案件时都可能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


通过大数据检索,无论是基层法院,抑或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间,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会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


所以,我认为对案件结果不做承诺,是正确的执业态度,我们无权左右法院的判决,特别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但我们可以通过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和应诉技巧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大利益。


根据《律师执业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这就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当秉持的执业态度。


聊到这里,大家应该清楚,对当事人问及案件结果时如何回答了吧。从当事人角度,我也借这个机会温馨提示我们的当事人,关心案件的结果是一方面,我认为更重要的是通过考察律师和律所两个维度来决定是否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职业,如果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评价一个律师是否专业,可以说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借鉴呢?我认为,目前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一些优秀的专业律师借助自媒体工具进行推广,如律所或律师的公众号,抖音、快手、腾讯短视频、知乎等,我们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来了解我们的律师,多看看这些律师的专业文章,在自媒体平台分享的一些法律知识、案例等等。


根据我这几年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建委的工作情况,也可以给我们广大的当事人提供一些经验,在我们这两年通过对全省各地的律所在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建设调研中,发展凡是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定非常重视品牌的建设,品牌是一个律所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高度融合,只有重视品牌化建设的律所,一定重视律所内部规范化管理和律师的专业化建设。


所以说,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对一个律师有所了解之后,也可以从律所维度进行评价,律所的知名度越高,其服务质量越有保障,因为这样的律所不允许律师违法代理,违规办案,通过律所内部完善的管理体系保障律师向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否则,如果一个律所不重视品牌的建设,反推内部的管理,规范化程度一定不高,管理比较松散,律师基本是需要依靠个人自律,服务的结果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这个序有点长,但还是有必要。




正题




我们办理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审中法官均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获得胜诉的结果。但是在我们当初和当事人第一次接触时,从证据的角度,这个案件胜诉的难度非常大。


如果当事人以保证案件胜诉为委托的前提条件,我们团队肯定不会接受委托,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应该清楚为什么。


经过我们对这个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并召开专题的案件评审会议,最后形成法律意见。


当事人听完我们的意见,非常认同。推翻原告主张的案由,将“合同纠纷”变更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要变更案由,但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变更案由就意味着,证据体系、法律依据全部进行新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规定,“合同纠纷”属于“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的二级案由,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三级案由。


两个不同的案由,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在证据的取舍也会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案由明确了其重要意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和大家分享的第二个话题,在庭审中应当专注,特别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观点及时组织应对方案。


本案在一审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案由,因为“合同纠纷”属于二级案由,在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下还有74个三级案由,其中17个三级案由下面还有四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案由应当细化为最小单位,即如果有四级案由不得使用三级案由,所以本案在一审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合同纠纷”下的具体案由,经过一番思考之后,原告代理人向法官主张是“合伙合同纠纷”,这是一个合同纠纷的三级案由。如果法院根据“合伙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对我们是不利的,合伙合同纠纷需要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


在合作期间,我方主要负责经营,从举证规则来讲,我方将会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


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很清楚,我方已经将重要的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全部丢失。


我们如何突围?


迅速反击。这要求律师对案件非常熟悉,当原告代理人提出以“合伙合同纠纷”的观点时,我们立即作出回应,通过我们列举了本案中N个事实论证,本案不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应当属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这一观点,直到二审,二审法院依然同意我方的关于案由的适用的代理意见。


第一局博弈的胜利,为后续我方的举证搭建了新的舞台。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我方负责经营,原告将相关购置的设备挂靠在我方公司名下经营,相关设备的购置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我方有效避开了举证的难题。


虽然原告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我方出示相关设备购置的证据,但是我方主张的案由被法官采纳,法官认为设备购置不是本案调查的重点,将案件审理的焦点放在挂靠经营期间双方是否经过清算,如何清算?


我方作为经营的负责人,又一次面临如何举证的问题。


这是本案在审理中遇到的第三个挑战。


在原告起诉前,双方经过了对账,原告当事人在我方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字进行确认,但在对完账后,原件全部被原告带走,我方任何对账的痕迹都没留下来,唯一有的是还保存在电脑里面的电子对账单。


如何证明在挂靠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我方是否需要向原告分配利润等,作为经营负责人,我方需要承担举证义务。


如何化解这一难题?


因为篇幅的问题,且请下回分解。

声明

文中的观点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代理依据,仅供参考。具体到个案,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