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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法谈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正式立法,开启网络绿色法治生态

发表时间:2024-06-17

2024年3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第5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


随着人民生活的节奏加快,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也为我们的工作、学习提供了更加便捷、重要的渠道。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的是个别群体利用网络工具发布危害他人健康的暴力信息,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生态,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社交账号等隐私信息被肆意公开,受到煽动的网友的骚扰攻击、辱骂威胁随之而来……这就是“人肉搜索”的新变种:“开盒挂人”。一段时间以来,遭遇“开盒”困扰的,既有明星、名人等公众人物,也有不少普通民众。“开盒挂人”这种网暴行为性质恶劣、危害面广。”这是人民日报在6月15日发表的题为《一言不合就“开盒挂人”?网暴歪风当休矣》一篇锐评的摘选。


网络暴力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的安宁,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从严从重治理。


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以下行为列入违法犯罪打击的范围:


1.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并且明确针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有以下情节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网络暴力犯罪国家实行零容忍。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为了对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源头治理,国家网信办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正式实施,国家就针对“网络暴力不法行为”的全面治理进入了法治化时代。


《规定》共七章34条,其中第33条对“网络暴力信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了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旅部、广电总局四个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特别是证据保全和配合协助调证的义务。解决了受害人在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


《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商业行为,而且有大局观,要具备政治觉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经营价值取向,正面宣传,抵制网络暴力信息传播。


笔者认为,如何从源头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重要主体,所以《规定》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识别,并且通过大数据技术,检索网络暴力信息,及时发现,及时屏蔽,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限号、限流,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注册的权利。


同时,对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针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笔者认为,《规定》全文32次出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偶然,在网络绿色、法治生态建设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重要的主体,不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受利益,而且更要肩负责任,履行义务。


《规定》即将实行,希望网络暴力信息不再充斥在我们的视野,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网络暴力的个体抑或组织,请还网络一片净土,给10亿用户一个安全、健康、清朗、绿色的网络秩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自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