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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法谈 |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带来哪些影响

发表时间:2024-07-03

新公司法已经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在这期间,很多朋友关注到新公司法实施后,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影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在新公司法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之际,笔者和大家作简要分享,期许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有所裨益。


正文


1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外部交易的相对一方在交易时不清楚或者根据现有条件无法知道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所限制。否则,即为非善意,应受其约束。


以上是《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分别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履行职务的后果、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做出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公司是营利法人,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规则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调整。


新公司法作为特别法,在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与民法典保持了高度一致。

3

 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

《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分两种,一种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产生,另一种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有三个条件:1.可以代表公司;2.执行公司事务;3.董事或经理。


相比较会发现,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较之公司法的规定有所扩大。笔者认为,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公司法作为特别法,就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公司法应当以民法典为依据,在公司法中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不应收窄其选任的范围。

4

 法定代表人如何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试问:董事或经理如何辞任?新公司法中并没有非常明确规定的离任程序。但可以明确一点,如果董事或经理辞任的,法定代表人所依附的主体身份已经丧失,所以法定代表人无需另行申请辞任。反之,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并不视为董事或经理的主体身份同时丧失。


如果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是否继续履行职务,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也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留下了空间。


新公司法通过强制性的规定明确了30天的周期,即原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30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在30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法定代表人缺位时,谁可以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这些在新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所以公司章程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生效时间,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如何安排等。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新的法定代表人选任程序和主体责任,均需要在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5

 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和新的公司法都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追偿权。


追偿权由谁代表公司行使?特别是一人公司。如何判断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否有明确?笔者建议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民法典和新的公司法均明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但是此处的“过错”是否仅仅限于公司授权范围,是否还应当包括越权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作扩大解释的理解。过错,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授权范围,但因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未经授权,越权行使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赔偿责任的比例?在新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法定代表人履职时的过错大小,并结合公司损失大小、严重程序等做出自治规定,以避免在追偿时产生争议。


以上是新公司法开始实行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条件有哪些?在法定代表人履职期间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进行免职?法定代表人主动辞职,公司该如何实现过渡?如何对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公司如何在法定代表人履职时造成公司损失行使追偿权等?这些问题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


尾声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共有10个条款。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履职的法律后果及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在新公司法第十一条,但笔者提示在公司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朋友,新公司法第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明确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既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经理之间选任,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必然还需要承担因履行董事或经理职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经理在新公司法制度哪些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公司创业者、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继续关注笔者的下一期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