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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法谈 | 浅谈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数字贸易”的认识

发表时间:2024-09-10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下简称“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7月18日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从十五个方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通过学习《决定》全文,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全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不仅带领全中国人民走上了富裕的道路,过上了小康生活,而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向全人类谋福祉。我想,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这样的胸怀和担当。


在《决定》中的十五个方面都是如何将改革开放推向深入,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而关系民生的多个角度共谋发展。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最令我注意的是“数字贸易”,数字贸易在《决定》中出现,使我感到未来经济的发展不仅是中国,而全世界都将与数字贸易有关。


什么是“数字贸易”?在《决定》中与数字贸易有关的论述都表现在什么地方?《决定》中并没有对数字贸易进行定义。通过检索,数字贸易是指依托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为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互动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标的,创新的 商业模式。(摘自搜狗百科)


从以上文义理解,数字贸易的核心是数据,数据是商品,通过电子化信息呈现。


在《决定》中如何论述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


首先,体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决定》中明确:“……。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没有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其次,体现在《决定》第三部分即“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之第(9)项“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中明确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我认为,关于数字经济的意义在这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制度中阐述的最为具体,对建立数字经济的产权归属、交易、分配、监管等进行明确,也是从立法层面去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我认为,随着中国出口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出境的立法也刻不容缓。


第三,数字经济体现在外贸体制改革。《决定》中第七个部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之第25项即“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由此可以判断,在深化贸易体制改革工作中,党中央要求我们在原来数字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通过数字贸易的发展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四,体现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工作中。《决定》第七部分之第(28)项关于“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在“一带一路”的整体工作中,“数字经济”也需要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科技创新、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都离不大数据的支持。


《决定》从以上四个方面提出数字经济有关的战略安排,我认为,数字经济在建设高质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是不可分割的,无论从国内的实体经济发展,还是从外贸的发展,包括“一带一路”的重要经济体,数字经济将成为参与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智库。


2024年9月6日刚刚结束的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又一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疫情后时代,全球经济低迷的态势下,中非合作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再次提振了中非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信心,而且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中非合作论坛结束,官方公布的《中国-非洲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发展报告》2024版蓝皮书,细数了中非过去数十年里的重大合作交流成果。报告指出,中国企业在非洲各国累计参与新建和改造铁路超1万公里,公路近10万公里,桥梁近千座、港口近百个、输变电线路6.6万公里、骨干通讯网络15万公里,中非贸易额屡创新高,去年达2821亿美元,连续第二年刷新历史峰值。中国和非洲53个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取得成果令很多发达的西方国家羡慕不已,这些成果的取得背后是庞大的数据体系在提供支持。


目前我们国家就数字经济领域暂无正式立法,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中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散见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数据出境申报和个人信息出境备案指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意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作为以跨境法律服务为中心的粤港澳三方联营律事师务所,我认为接下来将布局数据经济的合规法律服务输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数据合规护航,将继续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中法律制度的建设,并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立法工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锐意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