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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司徒邝公益 | 刘彦林律师为肇庆市高新区学校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讲座

发表时间:2024-09-20

序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或“该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该法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定义为“未满18周岁”,与《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一致。


该法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四位主体有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


该法对社会组织如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等有义务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该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


该法分专章分别就“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完善了2021年之前该法的四项保护,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进一步增强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责任,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

肇庆市高新区实验小学、肇庆市高新区中心小学、肇庆市华赋实验学校等单位高度重视对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结合各地校园欺凌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为了提高在校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防欺凌的能力,2024年9月20日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教育专业委主任、公益普法团成员刘彦林律师为学校部分班级、教职工举办了“防欺凌”专题讲座。

第一站 9点30分 

肇庆市高新区实验小学 

第二站 15点30分

肇庆市高新区中心小学

第三站 19点10分

肇庆市高新区华赋学校

寄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是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的一部分,引导我们的孩子在启蒙阶段开始树立法治思想,不仅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部分,也是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标志。


让我们携手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