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的路径
“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准绳”是我们国家三大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案的事实,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找破解的路径。
把握本案的核心才能纲举目张,本案中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催债”,“大股东失联”等情况,李某作为一名小股东是希望尽快从公司退出,笔者认为一切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思考问题,这也是我们国家民事立法的宗旨------以人民为中心。
我们先从李某的诉求------“股东退出”作为源点。
--股权转让
如果李某能将自己持有该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内部股东或第三人,并在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注销在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的目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李某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一是内部股东之间转让,二是通过外部受让人协商一致受让。
-自愿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针对股东转让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主要是针对股东向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是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的规定。前面从基本的案情中,我们已经了解到,股权的内部转让首先是内部股东有意愿受让。然本案中,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刘某作为大股东,已经失联,无论是刘某是否意愿受让,李某如将自己的股权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将转让给刘某都无法实现。
-强制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规定,是股东的股权转让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股权被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需要满足以下三个:(1)是股东负有债务,且经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判决书已生效,但股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3)股权有可执行的价值。本案中,该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有负债,从价值的最大化分析,没有一个正常、理性的债权人去额外付出成本受让没有价值的股权,当然关注公司品牌的价值除外。
当然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便股权能够被接盘,公司也无法“起死回生”。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李某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已经失去可操作的意义。
敬请关注《僵尸企业,小股东如何退出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