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K跨境案例 |《中国台湾公司起诉中国大陆居民返还职务侵占所涉款项 ——法院认定中国台湾公司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原告福某珠宝公司于2003年8月在广州市设立广州福某公司,而被告赵某于2005至2013年间系广州福某公司的业务员。期间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送货单虚构交易或变造送货单虚增交易的方式,骗取公司将套取的货款汇入其提供的多张私人银行卡。
2013年7月原告将上述业务转入第三人富某公司继续经营,被告赵某也随之转入富某公司继续跟进业务,其以同样的手段侵占财产,2014年4月9日案发,赵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自2012至2013年间,赵某先后侵占广州福某公司财物人民币1561426元;自2013至2014年间,赵某先后侵占富某公司财物人民币985229.4元;2014年5月5日赵某丈夫王某代其将侵占富某公司的985229.5元退至公安机关暂扣款账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责令赵某向富某公司退赔犯罪所得985229.4元;继续追缴赵某犯罪所得1561429.9元返还给广州福某公司。
福某珠宝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返还福某公司财产7302936元及利息2028339元(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9331275元;并由其他八位向赵某借用了私人信用卡的八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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